作者: 颜红 方丽燕 陈秀珍
中国法院网讯 失去原配后找个伴儿相扶相依走完人生,是众多单身老人的选择。作为儿女,也都希望操劳了一辈子的老人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安度晚年。可是,如何分配和继承身前身后的财产,成为再婚老人和他们的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昨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和睦的家庭最后走上了法庭。
曾先生称,其父曾大伯与继母项大妈在60年代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曾大伯婚前生育一子即曾先生,而项大妈婚前则生育了二女一子,婚后两人并未生育。13年前,曾大伯与项大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改房。
六年后,因享受货币分房政策的原因,该房改房改为商品房出售,曾大伯与项大妈补缴了房屋差价。曾大伯购房后随即于甲申年菊月自书了一份遗嘱,对于自己百年之后遗产的继承事宜立下遗嘱,称其购置的住房及内部一切钱财是其与项大妈省吃俭用的积累。在其百年后,可将其平分为二,其一份由其儿子曾先生继承。
去年,曾大伯因病去世,曾先生在依农村习俗办理丧事后,而项大妈则未按照曾大伯所立遗嘱的内容对所留遗产进行继承。
曾先生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父亲在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其有权按照遗嘱内容享有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要求取得项大妈将房屋转让所得10万元转让款中的5万元,同时取得曾大伯和项大妈名下的存款中的一半份额。
而项大妈答辩称,其并不知道曾大伯有自书遗嘱,且没有银行存款可供继承,存款已被曾大伯生前看病支付了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曾大伯生前多病,去世前曾到多处医院进行治疗。其去世后,项大妈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且二人在银行存款有23万余元。
海盐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曾大伯在去世前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遗产指定由其儿子曾先生一人继承,现曾大伯已去世,而曾先生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了继承权。因此,法院判决项大妈将被继承人曾大伯的遗产16万余元支付给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