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郝蓬 王海宁
朱运德律师:本案也说明了中国学生为什么没有冒险精神。如此判例只会让学校作茧自缚,固步自封,不敢做任何尝试。正确的做法是学生家长或者政府免费为每个学生购买意外保险。
中国法院网讯 17岁的小宇在参加学校与拓展公司组织的“高空抓杠”拓展培训活动中,因安全带脱落,导致小宇从高空摔下并致九级伤残。小宇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两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承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了此案。
小宇诉称,她是学校的学生。2009年10月24日,她在参加学校与华仁公司组织的拓展培训活动中,因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从高处摔伤。小宇认为,学校在她参加学校活动期间,理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华仁公司作为承接拓展训练的专业性公司,在参加该公司组织实施的活动期间,理应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和保护。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请。
庭审中,学校辩称,该活动属于教育部门许可的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时候组织了大量的调研活动,了解华仁公司的资质。当时学校主管的副校长等亲自考察过,对华仁公司也很信任。学校签订了协议。考虑到训练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保险也作出了合理的安排,家长也同意。意外发生后,学校做了及时的救助,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给学生给予了尽可能的关照。学校认为应该由华仁公司承担责任。
华仁公司辩称,小宇应该意识到活动的危险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小宇是在高空抓杠的时候受伤。高空项目本来公司是不予安排的,是学校要求增加的。学校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认为赔偿费用应由小宇和二被告共同承担。公司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营养费、护理费,不应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宇在学校与拓展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中受伤。从事故原因上分析,小宇从高空摔下系安全带脱落直接导致,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学校在未进行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了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具有高空危险性的活动,以致出现伤害事故,其作为拓展活动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华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小宇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由学校及拓展公司赔偿小宇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