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释法:男子酒店奸淫醉酒女子 辩称“自愿发生性关系”
2011年12月12日 10:45:12
来源: 中国江苏网
今年7月6日,(江苏)盐都区公安局接到了一名叫谷美的女子报案,称7月5日晚,她与单位同事倪彬等三人受倪彬朋友何兵之约至市区解放南路一大酒店赴宴。席间,谷美喝了三两多白酒后,便感到不胜酒力。酒后,何兵又带一起吃饭的人去城南新区一演艺大舞台观看演出。谷美趴在桌上休息时被何兵叫人开车带至当晚就餐的大酒店的客房内,第二日凌晨醒来时发现已被何兵奸淫。事后,何兵欲给谷美几千元人民币私了此事但遭到拒绝。7月6日下午,谷美找到何兵欲解决此事,但何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矢口否认,谷美便选择了报案。
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一方面通过谷美及其同事了解案发当晚情况,另一方面依法对谷美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了生物证据及相关衣物进行鉴定。但在对大酒店房间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已被打扫,且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仅有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无法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仅在酒店大堂的录像上发现7月5日22:04,何兵与司机倪彬将谷美扶下车。22:07,二人扶着谷美走过大堂进入电梯。
嫌疑人自首,不承认强奸
就在民警寻求线索时,7月9日,何兵却主动到盐都公安局投案。询问中,何兵很爽快地承认了与谷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提出谷美当晚酒并未喝醉,开房间虽是自己提出,但谷美在看演出时表示同意,而且她当时意识清楚,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谷美还对自己进行了挑逗。其实,何兵是有备而来,而且心存侥幸,在不少地方恣意抵赖,加之案件几乎没有什么有价值的旁证人员,因此,办案民警认为,如果想单纯从口供上获得突破几乎是不可能的,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不过,因为从谷美体内取得的生物证据与何兵相符,而且录像资料也能证明谷美当时已无独立行走能力,应该处于高度醉酒状态。办案民警清醒地意识到,该案能否成功与否侦破,将取决于侦查人员对该案的取证情况。他们及时转变了侦查思路,结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将证据搜集重点放在了证明受害人谷美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上。一方面,依据谷美的陈述和何兵的辩解,全面搜集谷美当晚活动两个主要地点的录像资料,研究谷美的神情状态。另一方面,对当晚及谷美事发后接触的主要人员进行走访,从证人的角度看谷美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特别是司机倪彬的证词至关重要。
铁证扳倒“零口供”
与谷美当晚一起吃饭的同事,均证实她当晚喝了有三两左右的白酒,已经醉了,在演艺大舞台时没有看戏,一直趴在桌上睡觉。谷美好友高丽证实,谷美第二天不知所措,将事情经过详细地告诉了她,主动向她求助,随即高丽打电话联系何兵,但何兵对此予以否认,高丽将通话内容作了录音。在对关键证人司机倪彬进行调查时,鉴于他在该案中的表现和特殊作用,将其依法传唤至盐都公安局进行讯问。一方面再三告之倪彬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讯问过程作了全程录像,倪彬最终证实谷美当晚喝多后,已经无法独立行走。在演艺大舞台看戏时是趴在桌子上睡觉,何兵还用矿泉水浇了谷美的头部,随即两人将谷美扶下楼送到大酒店。
侦查员除了获取证人证言外,还将搜集视频资料作为重中之重。从调取的案发当晚大量的录像视频资料中,办案民警发现案发当晚21:13,演艺大舞台大厅正门,谷美从大门进入,不时地用手捂头,步伐踉跄。此后的时段里,何倪二人搭扶谷美的镜头都证明了谷美喝多了。
综合上述搜集的证据情况,办案民警据此认定受害人谷美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而何兵在谷美醉酒,已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强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有了上述过硬的证据,尽管何兵再三狡辩抵赖,检察机关很快对其作出了批捕决定,并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律师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文中何兵就是采用了“其他手段”。(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盐城新闻网-东方生活报 张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