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缴存房屋维修基金案宣判
法院审理:业主大会有权诉讼 被告须补缴
作者: 张家民 于晴 南法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小区业主大会将其告上法庭。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质疑业主大会是否有权提起该诉讼。据悉,这是天津市首例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要求缴存房屋维修基金的案件。
本案原告是天津市南开区某业主大会,被告是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该业主大会已于2011年1月在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涉案小区是于1999年至2004年4月陆续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应向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按照该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2003年1月1日以前出售住宅的维修基金。但被告至今未向该中心缴存。
因此,业主大会将开发建设单位告上法庭。
被告开发单位的代理人辩称,原告只是业主团体内部的议事机构,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维修基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被告并未看到以上业主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在没有上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提出该主张。该代理人还表示,被告作为建设开发单位除了正常缴存维修基金外,从建设交付至今已经在公共设施的维修等方面花费了210余万元,已经以其他的方式履行了缴存的义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涉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其作为适格原告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维修基金属于物权的相关权利,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确认被告应补缴房屋维修基金的数额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目前仅有的资料按照相关政策估算的130万余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