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连环设计 以食盐冒充冬虫夏草获刑
作者: 黄腾
近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谋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系开县居民,且三人均为小学文化水平,靠在家务农为生。刘某、郭某、付某三人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商定到开县温泉镇行骗。同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发现被害人吴某在开县温泉农业银行取款后,遂示意被告人郭某、付某对吴某行骗。付某就主动同吴某搭讪找人,郭某即上前说付某找的人是自己舅舅,不在,要很晚才回来,并建议付某先休息,后被告人郭某、付某同吴某一同前往温泉镇金玉旅馆。付某和郭某按照事先商定,以食盐冒充冬虫夏草假装交易,因价格不适,郭某让吴某帮其讲价,并承诺买成冬虫夏草后给其好处费2000元。之后,被告人郭某、付某假意将冬虫夏草价格讲成13000元,郭某表示所带现金不够,要回家取钱,并叫吴某做中间人,将冬虫夏草由吴某保管,吴某以40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做抵押。付某表示4000元作抵押不够,不知银行卡里是否有钱,郭某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并对吴某说是给银行打的电话,从而骗取了吴某银行卡密码。之后,被告人郭某、付某离开现场将银行卡交给刘某。后被告人刘某从吴某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7500元,后三人将所骗得的现金进行分赃。
开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被告人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