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一林
陕西法院网讯 夫妻二人雇佣他人采取在深圳电话订票,西安售票点取票,网上发布售票信息的方式,加价倒卖火车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小峰(化名)、余丽(化名)倒卖车票一案,最终以倒卖车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小峰有期徒刑八个月,余丽拘役五个月。
2011年9月,被告人杨小峰、余丽在深圳市雇佣刘某某、周某某、聂某、易某某(均另处)等人欲通过深圳电话订票,西安售票点取票的方式加价倒卖火车票。9月24日,被告人余丽带领刘某某、周某某、聂某、易某某来到西安,在售票点提取了杨小峰等人在深圳市电话预定的西安始发的火车票一百余张,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信息。在被告人余丽的安排下,9月26日刘某某加价240元出售西安至北京西的T44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三张,票面价值人民币474元;9月30日周某某加价98元出售西安至上海的K558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一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82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招待所308房间内将被告人余丽抓获,同时查获准备加价倒卖的火车票119张,票面价值人民币22 037元,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22 6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小峰、余丽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跨地区倒卖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22693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票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峰、余丽犯倒卖车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小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小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余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票证的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